金融数据运用要走正轨
金融数据涉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国家金融安全、数据主体、金融企业、使用机构等利益。各方要认清“以数字驱动为特征、以数据资源为要素”的数字经济本质,依法将各类金融数据纳入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国内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宣判。孙某因倒卖个人信息4万余条用于推广虚假金融业务被判刑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往此类案件一般遵循“谁受侵害,谁为原告”的原则。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既困难又昂贵。只要被侵权人不坚持上诉,涉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一般只接受行政处罚,有的机构甚至将罚款视为“三杯酒”。如今,民法典提起的公益诉讼缓解了个人维权问题,通过公共媒体道歉和判决带来的社会效益纠正了不利影响,并将赔偿用于公益事项,极大地震慑了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和泛金融活动。
数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新的生产要素。部分金融数据作为公共物品之一,关系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国家金融安全以及数据主体、金融企业、用户等各方的利益。
可以合理地说,数据应该作为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市场交易中,各种财务数据的所有者通过数据供求和价格的变化来反映数据的稀缺性,进而对数据的贡献进行评价,即遵循市场评价贡献并根据贡献确定报酬的机制。
但在实践中,由于数据权属不清、配置不完善、参与分配机制不完善、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甚至金融信息欺诈等问题,给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少数金融机构的app在为百姓提供贷款、支付、理财等服务的同时,收集了大量的个人身份、交易、贷款等数据。这些原本属于消费者的金融数据,被金融机构掌握和回收,成为赚钱的途径。
其中,有一方是金融机构为信息主体提供便利服务,但另一方是机构借数据牟利。有的利用数据攻击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借助数据垄断搜集合作机构;有的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一揽子没有明确方向和模糊授权的一般授权来推广金融业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对新基础设施的投入。这不是鼓励金融机构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牟利,也不是默许数字经济在没有相应金融安全监管的情况下“裸奔”。各方必须认清“以数字驱动为特征、以数据资源为要素”的数字经济本质,依法将各类金融数据纳入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完善金融数据收集、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解决金融数据所有权问题。不能说任何金融机构或平台生成的数据都可以被任何机构或平台随意使用。《民法典》明确赋予个人知情权,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提出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符合相关条件,不得过度处理财务数据。
要加快数据元素流通,规范数字元素交易场所和渠道建设。既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又要打破金融机构和地区的数据孤岛,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2015年以来,贵阳大数据产权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交易经验,应进一步开拓和建立更专业的数据管理市场。
完善数据参与和分配机制,建立健全数据披露、共享和交易规则,让数据所有者从数据使用和数字经济发展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金融机构才能走得更稳更远,数字经济的发展才不会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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