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孩子”高空抛物伤人 家长被判赔偿9万多元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线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这是《民法典》1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法院判决,“熊孩子”从高处扔矿泉水致伤,判决父母赔付9万余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余某在越秀区杨集村花园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余某吓得摔倒受伤。后来,余某报警,被送往医院救治。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系在黄某家35楼,孩子从阳台上掉了下来。事发次日,余某的亲属和黄某一起查看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情况。双方确认,矿泉水瓶是黄某的孩子从阳台上扔下来的,瓶子突然掉到了余某身上。余某吓得摔倒受伤。双方就上述侵权事实签署了确认书。在确认认购后,黄某向余某支付了1万元,此后再也没有支付其他补偿。
医院诊断显示,余氏右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右眼眶骨折。住院22天后,余某出院,但因伤未痊愈。他两次住院60多天,住院费用高达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的伤情有直接因果关系。
后来,由于沟通不成功,余某以黄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344.12元(不含上缴1万元)。
在法庭上,黄先生表示,在本案中,孩子扔瓶子的行为并没有打到俞先生本人,孩子的行为是否与侵权结果有必然关系,还有待法院判决。黄奇帆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抛物、坠物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8条、第1254(1)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了侵权事实。合议庭经审理裁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2512.29元(不含此前支付的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据法院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身伤害侵权案件。虽然从高空坠落的矿泉水瓶没有直接撞到原告,但由于危险性大,原告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致残。其后果与高空投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投掷物、坠落物案件的意见》。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公安机关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这样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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