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知识:"抛弃"或"滥用

教育处罚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根据教育的目的和需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制止和约束,或者进行具体的纠正,使学生从中学习,理解并纠正错误的工作行为。教育惩罚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律权威,既不能“抛弃”,也不能“滥用”。它需要在其价值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并应了解其边界和限度。


惩罚的目的是为学生的发展创造条件。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的特征。没有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就不能正常开展。因此,加强纪律、维护秩序是教育和惩罚的直接要求。比如,对于课堂上做小事、上课迟到、不交作业、故意捣乱等违纪违规学生,老师往往会采取点名批评、罚站、罚作文、写检讨、问家长等纪律措施维护班级纪律和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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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要认识到,维护秩序不是教育惩罚的根本目的,只有工具价值,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才是惩罚的本体价值。教育惩罚的目的不是控制、压迫、羞辱学生,而是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纪律和秩序。教育是使学生形成良好人格的价值追求,运用惩罚必须以善为目的,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和自觉。教育惩罚要有教育价值,不能简单地给孩子消极消极的一面,而应着眼于孩子个性的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是非观的善恶观,形成健全的人格。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维护秩序的工具价值,更要思考刑罚的本体价值,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当惩罚违背了人性、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异化为控制、支配、压迫和侵害,它还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吗?


谨慎性原则:依法合规和防止滥用惩罚是必要的罪恶,它对学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痛苦或不快,它不是积极的教育手段。教育处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慎用。不得无故、无效、有益和必要地使用。


首先,教育和惩罚要合法合规。惩戒教育权是教师的合法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处罚,应该按规定执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方面,惩戒规则的制定需要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另一方面,要让广大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最终建立一套明确具体的惩戒规则。需要明确谁有处罚权,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以及如何纠正和补救不当的惩罚。


其次,指出过错学生的主观故意行为。教育惩罚并非适用于所有过错问题。主要是针对主观故意过错行为。对于那些无心和意识到问题的学生,应该适当容忍。处罚对象只能是过错行为的主体,即过错人。对于那些没有过错的人来说,无故受到惩罚无疑是伤害,也会导致学生失去信任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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