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是否跟上了用人与支付“电子化”的步伐?

随着劳动关系领域电子步伐的加快,有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雇佣或解除关系,有的通过微信转让工资,有的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电子工资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数据管理不够规范,劳资关系存在的数据和痕迹可能难以保存,造成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存款记录,没有出勤记录,没有工资单,只有微信每月转帐记录,你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吗?


最近,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李嘉伟知道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这也导致他退出上诉:"没有书面证据,只有真实性很难确定电子证据,很难确定劳资关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传统的企业纸品质量管理正在被数据管理所取代,然而,"劳动日报"记者发现,由于不愿投资成本,或试图篡改电子证据留下的机会,一些企业的数据管理仍然明显滞后,涉及劳动关系识别的数据和痕迹难以保存,容易篡改,造成劳动双方合法权益的损害经常发生。


只有电子证据难以确定,而诉讼则是"巨大的损失"。


2019年3月,51岁的李嘉伟向沈阳一家装修公司的改造项目分公司申请水电改造工人的工作。他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同意3000元的基本工资,根据项目领取履约工资,并支付社会保障。随后,他的月收入从公司的财务微信中转移。


2月份,李嘉伟被公司解雇。公司不仅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障,而且在李嘉伟提出赔偿时也拒绝了他。"在仲裁庭上,雇主说:"我们公司和李嘉伟是雇佣关系,不是劳资关系,转移的钱是劳动报酬,不是工资。因此,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不予赔偿。


李嘉伟不同意这位雇主的观点。他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式雇员,但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只有12个月的微信调职记录。仲裁员表示,记录中没有任何与"工资"相关的词语,真实性很难确定,也不会被接受。


记者的调查发现,李嘉伟的经历不是一个例子。去年5月,大连一家外贸公司因证据不足而输掉了一场劳资纠纷。据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柴欣勇称,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向一名员工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该名员工否认读了这封邮件,并表示邮箱没有真名认证,也不是他的邮箱。



庭审前,企业专门对邮寄的邮件进行了公证。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证只能证明邮件是用人单位发送的,而不是发给员工的,或者员工已经阅读了相关信息。




“电子证据的主体、真实性和阅读状态难以确定,这使得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沈阳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红表示,早在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就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很少作为定案依据。




有的企业篡改内容,工作人员不注意证据的储存


“谁能想到 QQ 聊天记录也能成为证据?”58 岁的张春华一直对自己没有保留电子证据感到沮丧。




2012 年 8 月,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雇于一家物业公司做清洁工。直到企业意识到规范用工的需要,张春华于 2019 年 4 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这家物业公司。




今年 3 月,物业公司无故辞退了她。在计算赔偿金时,张春华无法提供工作 7 年的证据。上海段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玉萍提醒她,短信和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她回忆说,近年来,工资都是用现金支付的,但“电子工资条”会通过 QQ 发送。但她回头查看发现,QQ 号码已被注销多时,聊天记录也未及时保存。




根据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短信等形式存储在电子媒体上的信息,电子签名、域名等许多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已被法律认可为证据。但事实上,由于工作人员不注意保管,电子证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同样,企业也没有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管理。”目前,工资福利大多以电子形式发放,人事调动和任免都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万一有电脑病毒,什么数据都不是,如果有员工打官司,企业不清楚柴新勇曾多次向企业领导提出预算,购买电脑硬件存储人事数据,或购买人事办公软件存储数据,并公证关键数据和痕迹。但公司领导拒绝了,因为费用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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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故意预留篡改的机会,给劳动者设陷阱”,孟玉平多次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发现一些企业在职工到用人单位取证时,故意不留下工卡、工资单、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等物证,他们篡改电子证据或造成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例如删除员工的电子打卡记录、篡改电子邮件状态为“未读”、修改电子工作者数据表的内容。


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数据管理的规范化,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会越来越高”,沈阳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王蒙表示,企业在这方面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王蒙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前确认数据账户主体,要求员工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使用单向电子签名来确认文件不能被篡改。




郑红同意了。她认为,企业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来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利用公证保全锁定电子证据,利用企业电子邮件保证电子证据的不可伪造性。




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表示,以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和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此,郑红认为,劳动关系电子化是未来的趋势。当电子证据技术发展到电子数据和痕迹不被篡改和永久保存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将被法官所接受。




“虽然加强数据管理会增加成本,但如果不加强数据管理,为了解决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将因举证不利而付出更多成本。”为维护企业权益,柴勇认为,保护企业权益不仅是合法的,更是对企业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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