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不允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是在北京市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 条例 "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广播、电视、报纸、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内容,引进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保健等科学知识,不得以介绍卫生保健知识的形式变相刊登中医药广告和广告。
条例 " 共分七章五十九条,分为一般原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药规范化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播、中药科研创新与发展、法律责任与法规等。
条例 " 的目的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人民健康,促进健康北京的建设。
根据规定,北京市建立和完善了由市、区中医药中心、各级中医药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了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国人民和整个生命周期提供了中医药服务。
他说:" 根据有关规定,市、区政府应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并将适当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把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把中医药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由政府组织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设立传染病科。
本条例规定,经营中药卫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注册经营范围为 "中药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药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医疗宣传。
条例 " 还规定,中药文化的宣传和知识的普及,必须符合中药文化的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以中药为名不正当、损害公众利益。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说,北京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通过培养中医药人才,确定继承项目和传承者,为继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促进名医学术经验和中医学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优秀的中医药师资资源转化为优秀的服务资源,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本条例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6 月 22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北京市中医药发展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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