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已经审批了!

由于动物园要求使用 "面部扫描" 进入公园,公园年卡经理郭冰在没有谈判的情况下,决定以违反服务合同为由,将提供服务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送上法庭。20 日,浙江省杭州市阜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收集生物特征信息的服务合同纠纷。最后,法院裁定,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冰的合同利益损失和交通费用共计 1038 元,删除了郭冰在处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包括照片,并驳回了郭冰提出的其他索赔。


经过审判,法院认定,2019 年 4 月,原告郭冰支付 1360 元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 "昌优 365 天" 双年证,以确定进入公园的指纹识别方式。郭兵和妻子留下了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输入了指纹和照片。野生动物世界改变了进入公园的方式,从指纹识别到人脸识别,取代了商店通知。2019 年 7 月和 10 月,"野生动物世界" 两次发送郭冰短信,通知郭冰将更换年度卡片输入识别系统,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进入公园。


此后,双方在进入公园的途中,卡退等相关事宜未能协商,郭冰随后提起诉讼,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公告、短信通知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和存在欺诈为理由,要求赔偿年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由于它涉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如人脸,因此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被称为 "人脸识别的第一个案例"。


法庭在聆讯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特别是指纹和面部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评估和标准化。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和使用,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 "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的原则和当事人同意的原则,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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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当客户处理年度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商店通知的形式告诉购买卡的人,他们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不会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其他规定,而且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做出独立决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郭冰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并成为年度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和其他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然而,野生动物世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将原来的指纹识别方式转变为人脸识别模式,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冰显然不同意这一点,因此商店通知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冰没有法律效力。郭冰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双方处理年度卡时,他们同意使用指纹识别进入公园。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冰和他妻子的照片信息,这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因此是不合法的。此外,审判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冰实施了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阜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原告郭冰表示,由于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公告、短信通知等法律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将考虑对这部分申请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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