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法律不允许“以收养为幌子诱奸少女”

性同意书的年龄已不再是一刀切的-所有14岁的年龄-使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的性攻击罪受到更严格的刑法制裁。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11)增加了监护、收养、照料、教育、医疗等特殊职务人员以及与14岁以下未满16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人所犯的性攻击罪,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监护、收养、照料、教育、医疗等特殊责任的人"、"与年满14岁的未满16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这些适用条件无疑反映了"特别职务人员"在刑法中增加的性侵犯罪的刚性和针对性。


甘肃19岁女孩因教师猥亵跳楼","云南私立培训学校猥亵女学生"近年来频频发生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但由于这种犯罪的隐蔽性,司法机关很难对未成年人定罪判刑,但由于这种犯罪比较隐蔽,司法机关很难对未成年人进行定罪和判刑,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和判刑往往是由未成年人承担的特殊责任,如监护、收养、照管、教育、医疗等。


例如,一些犯罪人倾向于以当时"爱上"女孩"为理由来争论自己的行为;另一些人则因为过早的猥亵心理扭曲而制造了一个"斯德哥尔摩情结",不愿指控性侵犯;一些年满14岁的女孩可能直到被性侵犯…性侵多年后才意识到这一点。所有这些都让司法机构难以处理这类案件,例如难以找到、难以核实、难以指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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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将性同意年龄定为14岁,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年满14岁,就脱离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是根据普通成年妇女适用强奸罪的一般规定,只有在行为人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时,强奸才能被视为强奸,这样,接受惩罚的标准相对较高,而刚刚达到14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需要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特别职务人员性侵犯罪,这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并对监护、收养、照料、教育、医疗等特殊责任人员与未成年人的性关系制定了更严格的法律限制。


将前性同意年龄从14岁提高到16岁,避免一些"坏叔叔"利用特殊教师、监护人和收养者的身份,将黑手伸向刚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这从根本上弥补了漏洞,并通过悬挂"怀旧"和"控制洛丽"的叔叔的名字,有利于避免许多明显的诱惑和性攻击。让坏人逃避责任,未成年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并完善了关于通过特殊职责性攻击的特别规定,这样性同意的年龄不再是一刀切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更加现实,在保护真空时期改变了14至16岁未成年女孩的现状,用高压法律消除了"坏叔叔"的"坏主意",其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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