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腿走路”,让惩戒与矫治有效结合
关于是否应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张铁伟在10月12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刑法修正案(11)第二稿旨在"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具体情况下,通过特殊程序个别降低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另一方面要考虑对刑法的修改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整体修改,并在完善特殊矫正教育方面建立良好的衔接。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极其残酷,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但这些犯罪人因年龄较小、16岁以下或14岁以下而逃脱法律制裁,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一次性"的做法显然无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根据现行刑法,14岁以下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相当于青年身份已成为肆意行为、欺凌和肆无忌惮行为的实施者的护身符。无论这种行为多么专横,都不会因为无视规则和肆意作恶而产生任何后果,也不会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感。而经历不受惩罚的罪恶只会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加无畏和难以管教。
据报道,在湖南元江母亲谋杀案中,这名12岁的男孩在砍死自己的母亲后被直接释放,更不用说悔改了。我没有杀任何人,杀了我的母亲,学校也阻止不了我上学!"辽宁省大连的一名14岁女孩七次杀害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将身体直接扔在附近,甚至还向qq组的同学直播了检查过程,没有任何懊悔。
法律不能控制,家长不能控制,学校不敢管理现状,不利于错误的"生育子女"行为矫正,不能有效地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属,不利于安全感的提升。据报道,青少年犯罪在一些地方发生后,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学习,导致学生家长的抵制。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人类的实践。因为没有人想让他的孩子与一个没有受到惩罚、没有纠正、不知道自己做了坏事后是否改变了的人交往,这不是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保护自己的本能。
因此,不“放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一定情况下,个人通过特别程序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体现了有关部门直面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年龄极高的犯罪分子的决心。特别是那些犯下杀人放火等极端犯罪行为,对低龄人的后果造成严重危害的人,如果承担刑事责任,无疑能够安抚受害人,抚慰世人,改善社会治安。
当然,对于未成年犯来说,虽然不能放过,但“一关”未必是好办法。除了极其恶性的犯罪,对于没有危害性的犯罪,最好送学校进行专项矫正,让他们接受行为矫正、心理干预和适当处罚,不再到处惹是生非。如果我们把它放进没有任何红白相间的细胞,无助于青少年改变自己的生活,反而可能导致“交叉感染”,使他们遭受更多的不良问题。
所谓“两条腿走路”,就是要用刑法惩治作恶的低龄人,把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联系起来,建立矫正“熊孩子”的打工学校。教育、保护、惩罚要有机结合,相互配合。既不要沉溺于极端的犯罪者,也不要抛弃那些能够改变知识和错误的人。这才是对未成年人的未来、对受害者、对正义与公平的真正责任。
许多人强烈呼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除了简单的报应理论外,还有一点“万能法”的思想。看来,如果我们在刑法中严惩,就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100 多年来关于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十所监狱不如一所学校”。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肇事者的未来和出路。否则,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过早贴上犯罪分子标签的儿童将来更容易犯下更严重的罪行,从而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不知道“个别向下规定”是否要经过“特别程序”,是否应提交最高法批准。但可以肯定的是,个别削减的申请程序将非常严格。在现有的宽容对待的基础上,新的个体谨慎切割既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又回应了公众的期待,是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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