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应该如何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
在完善和强化导师的权力和责任的同时,高校也应防止改革滑向"只做导师"的极端。
最近,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博士生和硕士生毕业考试制度,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和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中说:"这一提案对提高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研究生导师行为守则"将于今年下半年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责任。
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由于关系到学生的权益,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在研究生教育中,导师不仅扮演着普通教学教师的角色,而且在学术道路上扮演着学生的"领导者"和"监护人"的角色,因此,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个人前途,也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科研创新。
在我国现行的毕业考试制度中,学术论文的撰写和发表是决定性的标准之一,这一共同标准虽然容易量化,但"唯论文"的指导也引发了一系列学术混乱,如注水抄袭、期刊版面交易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给予导师自主决定博士生和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的建议,以解决问题,通过加强师生关系解决相关弊端。
在大多数情况下,论文的撰写和发表可能足以代表学生的研究成果和个人水平,但总有例外-在某些学术领域中有"困难的结果"和"困难的论文"。一些学术水平扎实的学生可能由于没有理想的实验数据而无法毕业,而一些渴望毕业的学生也可能使用"灰色手段"发表不合格的论文,造成对学术环境的污染。毫无疑问,值得期待的是,导师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直接负责学生研究的进展,给予导师更大的毕业自主权和学位授予。
然而,给予导师更大的自主权并不是解决研究生毕业时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研究生评价的"唯论文"倾向,而不是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术研究能力提出任何要求。清华大学等高校在研究生学位评价标准的改革中,在不以学术论文为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门槛的同时,应加强学位论文在研究生学位评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资格考试、论文开卷和期中考核的作用。
在完善和加强辅导员的权力和责任的同时,高校也要防止改革滑到"家教"的极端。相关消息发布后,许多在校学生和青年学者在互联网上提出了"导师不想放人","如何做恶证人"。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也应高度重视预先制定预防措施,确保将权力移交给导师,不受滥用。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教育部等三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训的第一负责人,培训单位应严格选拔和录用教师,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明确导师的权威和责任,规范辅导员行为,支持严格的导师学术管理"。"界定导师的权力和责任"和"规范导师的行为"明确指出了导师的限制和规范。
为了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进一步履行导师职责,导师自然有义务认真运用自己的权利,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学规范。只有同时履行授权和强化责任,才能消除研究生和社会公众的疑虑,才能更顺利地进行改革。教师一方面可以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教师道德腐败,侵害学生权益,最终导致导师、学生和社会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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