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达到土地面积的100%
长沙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9月25日联合发布了"长沙市土地限价/高级自有租房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其中,长沙市需要支持租赁住宅商品房和住宅用地的建设,将采用"限价/地价+竞争性自给区+摇摆式"的上市转让方式。该文件将于10月26日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按照实施细则的内容,采用"有限地价/地价+自有竞争性区域+摇号"组织建设出租住房的商业住宅用地的网上挂牌和转让。
两个及以上竞买人同意当期报价并继续以竞争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形式竞买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变更为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竞买模式,两个及以上竞买人同意当期报价并继续竞买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变更为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竞买模式竞报面积最小范围根据挂牌地块大小按300-600平方米确定,每次竞报面积不得超过最小范围的10倍,竞报建筑面积最高者确定为出价最高者具体出让方式为,限地价土地达到最高限价,不限地价地段溢价率达到30%时停止竞价。竞得人未申请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先达到最高竞价者为最高竞价者。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土地建筑面积100%后,仍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买,采取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买人的如果竞买人未申请摇号,则确定先达到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00%的竞买人为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上述出租房屋,是指按照国有商业和住宅建设用地的要求建造的出租房屋,包括住宅性质的出租房屋和商业性租赁的房屋。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按照商业和住宅经营用地的要求建造的租赁住房,所有土地投标人均应拥有产权,自取得房地产证书之日起,住宅租赁住房为10年自有住房,商业性租赁住房为自有住房5年,期满后可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可按市价上市出售。
具体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项目的设计和交付:出租房屋应遵循"整栋"和"整体单位"的设计原则。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工地上的商品房同步设计,并按照土地转让合同的规定开始、完成和交付。在项目开发的第一阶段,应实施租赁住房,并同时启动出租住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设施,同时完成并交付。
在监督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企业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全面建设租赁房屋;二是转让地租赁房屋的建设进度落后于其他商品房的建设进度,二是房屋建设部门应当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记录。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出售出租住房的,由房屋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在长沙信用网站上备案,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取消有关企业今后参与征地和征地的资格。
2019年,长沙市被选为中央财政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颁布了试点实施计划和提高出租住房来源暂行办法,并率先启动了住房租赁平台的建设。根据部署,长沙将在2021年前通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分配)租赁住房和振兴存量住房来筹集77500套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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