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东莞市住房建设局颁布了"东莞市住宅住房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租赁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地区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地点和质量,并定期动态调整。
实施细则包括总体要求、建设管理、转让管理、住房供应分配、事后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根据公告,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位(项目)规划、建设、转让和监督住宅用地转让项目的规划、建设、转让和监督活动。批准的市区更新单元划定规划、建设、转让和监督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的住宅建筑改造原规划实施。
在建设管理方面,详细的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主导的市区重建单位(项目)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扣除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后,原则上应分配不少于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住宅用地。原则上,以招商引资方式转让住宅用地的,不得少于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同时,对安全住房需求巨大的城镇街道(公园)可以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性分配"筹集更多的住房资源,最高投标限额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20%,即住宅建筑面积的最大分配面积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0%。
转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无偿转让方式的接收主体为政府机关单位或者住宅经营机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与政府单位签订"房地产自由转让协议",并在交付房屋后60天内申请房地产登记,并以机关名义登记房地产所有权。
关于住房来源的分配,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街道(公园)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住宅布局规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凡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用作人才住房,超过10%的项目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公共财产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住宅分租安置。出租住房包括出租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产权住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普通产权住房。有资格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住房来源。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出租、居住5年的方式,并可按约定时间以不高于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和登记产权。
住宅租赁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城乡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得超过同一地区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六成、同一地点、同一质量,并应当定期动态调整。
在售后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租赁人才住房单一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出租合同期满后,可以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一份租住公屋合约的期限为3年,而在东莞市有中等收入房屋困难家庭、新就业工人及外来劳工的合约,可在新入息人士合约期满后,每年续签。一份政策性出租房屋合约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而总租约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监督管理方面,共同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代表机构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同一质量的共同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参照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同一质量的共同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公有住宅的个人产权份额是公有产权住房的出售价格与估价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和附加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房屋经营者代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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