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订“传媒代表”定义

香港警务处修改了"警察通则"中"媒体代表"的定义,根据新定义,"媒体代表"是指在政府新闻处的新闻发布系统或国际公认的、非本地的新闻机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注册的记者、摄影师和电视工作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5日凌晨在Facebook上的社交媒体账户上说,警方没有打击新闻自由或被甄别的记者。

在帖子中,林郑月娥说,经过今天(二十四)全天的会议后,她在晚上看到了很多新闻,警方仍然利用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媒体组织名单来识别"媒体代表"的定义。"她说,她"有点不高兴"。"。

林郑月娥说,虽然GNMIS名义上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新闻发布系统,但也可以说是整个政府与传媒的沟通平台,除了收到政府新闻处及政府部门的讯息外,注册传媒机构亦可出席各政策局及部门的记者会,包括由她或律政司司长主持的新闻发布会,而系统内的传媒代表亦可收到政府的访问通知,以决定是否派员出席。







发言人说:"政府新闻处是加强特区政府与传媒联络及向传媒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由于这一职能,所有媒体,无论大小、国内和海外,都将在该系统中登记。几年前被拒之门外的网络媒体对此抱怨不已。直到她就任首席执行官后,GNMIS才于2017年9月向纯网络媒体开放。在过去的三年中,已有30多家纯网络媒体机构注册并享有与其他传统媒体相同的服务。"你有兴趣在那一天看我对新安排的介绍"。

林郑月娥说,今天,警队使用一个客观、开放和不歧视的服务平台,界定谁是"传媒代表",为他们提供警队运作上的特别安排,例如能够进入被锁定的地方接受采访和在特别地点拍照,就象他们被安排出席记者会或参加采访活动一样,他们如何打击新闻自由或屏幕记者的自由?

最后,林郑月娥说,"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新闻、新闻等自由,这是不会改变的。

日前,外交部驻港办事处发言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FCC)对香港警方修改"警察通则的定义,即"传媒代表"的定义,并要求FCC立即停止以新闻自由为幌子,干预香港事务。

发言人指出,去年"法律修订风暴"中的一些反华混乱分子,公然阻碍香港警方的执法工作,甚至以记者的名义袭击警务人员,蓄意干预警方及其他记者的正常采访和报道,严重破坏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事实不能歪曲,黑白不能颠倒。FCC无法忍受跳出来公开美化和美白"假记者真暴徒"。实质上,他是在庇护和纵容香港的"黑暴力"和"炒股"势力,支持他们,就是怕香港不会混乱,他们的意图是险恶!

发言人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凌驾于法律之上,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如果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新闻工作,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新闻自由为幌子,谋取新闻自由的法律特权,阻挠特区政府依法行政,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

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新规则,制止谬误,纠正混乱,以保护合格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也正是为了维护香港的新闻自由,我们敦促FCC遵守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停止蓄意制造和挑起事件,停止以任何借口干涉香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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