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中欧法律合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地理标志用于识别原产于一国领土或该领土某一地区或地方的产品,标记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既定特征应主要取决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符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目前在中国是一项特殊的商标保护。我们熟悉的"贵州茅台酒"、"金华火腿"或法国"香槟"(香槟)是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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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欧盟之所以能够在这个时候成功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来:
一方面,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完善。
早在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中国就开始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认证商标予以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6年3月28日颁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我国保护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障碍不多。
另一方面,在中国与欧盟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和欧方的立场在许多方面也比较接近或一致。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志的明确保护范围仅限于葡萄酒和烈酒,以美国为代表,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和其他葡萄酒新世界国家,它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足够的,不需要扩大到其他农产品。
相比之下,欧盟和中国的立场比较相似,双方都愿意扩大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使更多的地理标志资源在中国和欧盟之间得到充分保护。毕竟,只要酒精产品的地理标志得到保护,欧美等发达国家就会受益最多。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以外的其他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应该对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感到非常不满。早在2017年,中国和欧洲还在谈判过程中,美国葡萄酒协会不仅提出了反对意见,美国工业组织食品名称总工会(CCFN)也提出了反对意见。
例如,他们认为,中欧之间将达成的地理标志协定所涵盖的普通肉类和奶酪的通用术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协定中列入"feta"(Feta)、"asiago"(Aziago乳酪)和"gorgonzola"(Gogongzola干酪)。美国的观点是,这些名称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新名称,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名称只属于欧盟国家。此外,美国方面认为,复合名称中的"ProisuttodiParma"(Parmar Ham)这样的通用术语(如"proisutto")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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