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风险,需要知道些什么?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日前重申,如果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回报就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回报"是金融欺诈。要保证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达到本金的6%以上,8%以上是危险的,10%以上的人准备失去全部本金。
真相大家都明白,道理听起来也很简单,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可以有效地控制好,不是很多,高回报的诱惑对相当多的居民来说还是有点不可抗拒的。更重要的是,一些高风险、有吸引力的金融产品是通过金融机构出售的,至少在金融机构员工的参与下是这样,即风险暂时被掩盖,诱惑进一步增强,社会风险甚至更大。
那么,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产品的风险,不让"高回报"金融产品给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冲击和影响,使广大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显然,消费者不是解决这些风险的唯一途径,要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产品造成的风险问题,必须共同应对,共同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产品销售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就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而言,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已大大提高,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已知道了解和评估卖家的资格、销售人员的素质、产品的风险等,重点是由于现有信息有限,特别是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不对称,无法获得关于通过适当渠道推广金融产品的机构的信息,许多消费者也容易受到这些机构和推动者的欺骗,从而成为受害者。
这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监管机构认为销售回报过高的金融产品是有风险甚至致命的,为什么不惩罚销售这些产品的机构并及时禁止它们,为什么不允许它们出售非法金融产品?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思考的问题。在非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中,消费者无权禁止或限制销售,消费者判断某些金融产品的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很大的风险,似乎是不合理的。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及时禁止这些非法销售金融产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吗?
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建立更加规范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使广大消费者能够买到合理收益,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销售秩序良好的金融产品,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投资渠道不多,财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当然会成为他们的重要选择。风险来自于贪婪,风险来自于缺乏更好的投资渠道和平台。前者源于消费者,正是消费者自身的贪婪造成风险,同时也给自身利益带来隐患。后者则源于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并没有更多地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水里有更多可选,正当,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
正因为如此,两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醒,是需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是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上利用高收益欺骗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的一种提醒和警示,应该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同时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更加谨慎小心。"但这远远不够。毕竟,消费者歧视度还是比较低的。高回报带来的高诱惑,在每一个消费者心中都无法抹去,反而总会造成他们的冲动和盲动。最根本的还是要让这些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不去伤害消费者,否则就没有他们的生存空间。只要有,就一定有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就是说,可以教育消费者不上当受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更多的是标本兼治,在于金融监管机构发力,增强合力,扩大监管辐射,让违规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机构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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