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六股民一审获赔121.8万元

最近,有关投资者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罗平锌电,证券代码:002114)证券虚假陈述来自报告。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被告罗平锌电对6名投资者的损失赔偿总额为1218174.9元。该公司前董事长杨建兴对上述损失负有连带责任。6名投资者的其他索赔被驳回。

浙江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长期代表投资者(第13301200210145176号)说,在诉讼时效到期前不到一年,合格的洛平锌投资者仍可参与诉讼。







云南证监局查明,罗平锌电未按规定的中期报告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中披露10万吨铅废渣整改处置情况罗平锌电未在2016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罗平锌电富乐矿业厂的行政处罚情况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追溯案情,2018年9月14日,罗平锌电发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全资子公司安顺市环境保护局,罗平县天骏实业有限公司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给予其行政处罚。云南证监局决定:责令罗平锌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不等额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就损失索赔提起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虽然最新诉讼公告中披露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主动支付。"李健律师说,根据司法解释,临时索赔条件是,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购买罗平锌股、2018年6月22日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最后索赔条件应由法院裁定。法律费用风险代理人应在投资者收到赔偿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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