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价款前后约定前后不一样,到底哪个准?
作为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的支柱产业,近几年来,家庭装修市场发展迅速,向法院提起的家居纠纷也有所增加,除了格式条款中的协议外,装修合同中的和解条款往往是单独写成的,所以装修合同双方在装修结算标准前后会有不一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装修价格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纠纷:双方家庭装修合同装修价款结算前后有不同约定:一是约定总价为人民币 58208 元,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未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增减不超过总价的 5%。合同签订后,施工内容,材料发生变更的,应按实计相应工程款。后来,手写部分约定,所有工程按实价结算,竣工结算总价允许在总价(预算价)的 5% 以上增减。
法院认为,在合同前后发生和解标准冲突的情况下,合同后的手写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即双方之间的装修价格应按实际价格结算,附在合同上的项目预算报表仅具有参考意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根据自己对合同的理解,要求按照工程预算报表中的报价严格执行,这实际上违反了合同协议。
合同法 " 第 275 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施工期限、中间建设项目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工程质量、项目成本、技术材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分配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以及双方的合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和解条款作为装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合同双方确定装修价格和结算的基础,双方应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和解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表示意志的含义,应当按照所用的词语和句子,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在理解合同条款时,除了解释合同本身的含义外,往往需要将合同的每一条款解释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确定该条款的正确含义,并实现行为者表达意向的真正目的。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正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同一事项既有印刷条款,也有手写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相互矛盾,则应认为手写条款是在形成后形成的,应作为优先事项加以适用"。
装修价格的确定是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业主和装修公司应注意合同。一般来说,家庭装修和装修合同是装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当合同中出现手写条款时,可以推断该条款是双方根据格式条款单独商定的,或者原格式条款是重新谈判和修改的,这是双方达成的一项特别协议,具有优先权效力。
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审查手写部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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