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由买受人引起的房地产证书纠纷,如何保护权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在房地产中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他们必须申请房地产证书。但是,一些新开发的房产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申请房地产证书,这对当事人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如何处理由买受人所引起的房地产证书引起的纠纷,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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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由买受人引起的房地产证书纠纷,如何保护权利?


律师邹晓顺,江苏俊中律师事务所,回答:


对于开发商和小业主有纠纷,扣留本应发给小业主的财产证明不应发放,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辩称开发商扣留房地产证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予以纠正。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当卖方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购房金额不超过两倍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商品房预售证明的


(二)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


(三)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卖给第三者或者房屋已重新安排拆迁补偿的。


江苏俊中律师事务所邹晓顺律师分析


出卖人未按时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材料,未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处理办法;商品房销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算。卖方不及时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致使买方在一年以上未按照约定期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第17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凭证。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表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可见,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功能,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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