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谋求共同发展
土地是连接城乡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管理建设同价、同权、同价的土地准入制度,顺利流转和分享收入,将其创新优势转化为经济治理效率,有利于推进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城乡经济循环的畅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土地管理法"新版本实施,与市场化要素配置改革有关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但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准入制度在前进道路上仍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当前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当地土地转让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土地流转收入和土地融资进行建设已成为许多地方的惯常模式。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后,建设用地供给主体将与政府和集体并存,这将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级市场,进一步影响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如果地方政府不能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收入的依赖,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进入制度的适用空间就会受到挤压。为此,要尽快制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标准,建立征地目录,堵塞以土地规划权取代征地权等漏洞。
我们将处理好城乡产业用地纠纷的关系。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是优先发展农村产业,还是优先发展城市产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但如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更多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和汇聚,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就难以缓解,"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就难以实现,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就难以写好
处理好存量与增量用地的关系。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存量规模涉及入市潜力的判断。目前农村宅基地空置率高,‘人地分离’现象将随着城镇化进程更加普遍。从长远看,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要坚持存量优先,兼顾增量的原则,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有鉴于此,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重点畅通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进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
为此,应加快构建适合国情,兼顾国家,集体,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因地制宜设置合理的增值收益比例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在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情况下,理顺收益主体和收益分配关系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要规范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内部分配,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非法处置,侵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收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通过调节基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及具体征收比例此后,各试点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了黄金征收比例规定,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逐步规范。从试点成效看,有可能实现国家,集体,农民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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