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违章报废的汽车相撞,如何赔偿?
今年二月,南京一名摩托车司机在车祸中丧生。这起事故的特别之处在于,一方没有驾驶执照,摩托车没有登记,没有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汽车的一侧已经达到了使用寿命的标准,停在路边,没有开灯,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在发生这么多违法违规的车祸中,双方应承担多少赔偿?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涉及两个责任方,揭露了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最终结案。
摩托车在路边撞到一辆报废的汽车,造成无证司机死亡
2月15日晚,徐先生开了一辆无牌电动摩托车,撞上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三轮机动车。徐在被救出后当天受重伤,死亡。
根据交警队的说法,徐先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没有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忽视了道路状况的观察,他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当驾驶逾期且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现故障时,没有按规定开灯,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交通警察部门裁定,黄和徐两人对这起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
另一边是报废的车辆,死者家属要求赔偿680000多元。
记者了解到,当时停在路边的三轮机动车已登记为一家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于2018年2月将车转到唐公司。在转让时,该车辆没有每年进行检查,也没有购买强力保险和家庭转移。2019年2月,唐将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车辆移交给了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黄,黄也没有为这辆三轮机动车投保强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
由于车辆的另一边已达到报废标准,徐氏的家属将黄、唐等人向法院申请医疗费用、死亡赔偿、供养生活费等总计680000多元的赔偿。
他说:"该车辆的实际使用者、车主及出让人均被告上法庭。黄说前两名车主并没有登记该车辆,该车辆并没有报废;该公司辩称,虽然该车辆的车主是该车辆的车主,但该车主已不再有效地控制该车辆,不应被追究责任;而唐英年则辩称,他并非真正的使用者,亦非车主,亦非适当的被告。
判决:实际用户赔偿610000元以上,其他双方共同支付多项赔偿。
他说:"原讼法庭裁定,该公司将已过检验期的车辆移交唐,而唐则将该车辆移交黄。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装配车辆、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驾驶的机动车多次被转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要求所有出让人和出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和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徐氏家属提出的各种赔偿费用,法院认定,徐某死亡的总损失超过111万元。首先,车辆的实际使用者黄某应在强制风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以上。剩余的100多万元,黄按照承担事故赔偿的相同责任,即赔偿500000元以上,黄某应支付610000元以上的赔偿,公司、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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