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18岁女孩宾馆内吸“笑气”去世,法庭驳回家属50万的索赔要求
9 月 2 日(朱志庚彭遵梅)18 岁的女孩王梦梦在酒店喝酒后死于 "笑气",他的父母将酒店告上法庭,认为王梦梦报到时酒店没有登记并核实其身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 年 5 月的一天早上,徐州的一名酒店清洁工敲了几次 1201 房间的门,没人接。他像往常一样打开门打扫卫生,结果发现一个女孩静静地躺在酒店的地板上,没有呼吸。
警方调查发现,18 岁以上的女孩王梦梦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两瓶 "笑气",回到酒店喝了 "笑气",死了。张某把氧化亚氮气体(俗称 "笑气") 卖给王梦梦,因这一事实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相应的惩罚,并通过调解补偿了王梦门父母的部分损失。
此后,王梦梦的父母提出申诉,要求将酒店告上法庭,认为该酒店在女儿入住时没有登记和核实其身份,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正是由于酒店的管理漏洞,女儿才能进入酒店。酒店客观上提供了一个 "笑气" 的场所,并在进入酒店后导致女儿死亡。饭店违法行为是王梦萌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王梦梦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梦蒙的父母要求法院下令饭店赔偿包括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慰藉等在内的各类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他的父母要求赔偿总额的 50%,总额超过 50 万元。
法庭发现,经法医鉴定后,该名女童的死因是使用一氧化二氮气体("一氧化二氮") 造成的。该名女童未经登记进入酒店,于 5 月 2 日前往酒店寻找一名男子。第二天,该名男子离开了酒店,女孩继续以该名男子的名义居留。该酒店被公安机关罚款 5000 元,并因该名未登记女孩的身份信息被勒令停业 7 天。
一审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女孩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作为另一个人入住,酒店没有登记她的身份,也没有履行她的安全和安保义务,因此应对女孩死亡的后果承担额外的责任。再加上过失的严重程度,酒店应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超过 20 万元。酒店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饭店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但其未登记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在本案中,即使旅馆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也无法阻止他购买 "笑气" 并吸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旅馆没有登记其身份信息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酒店不登记受害人身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不登记受害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安全义务的范围,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受伤的女孩是成年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能力识别事物,所以损害的后果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最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梦孟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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