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学会后喝酒开车去世,同场27人为什么都被判担责
聚餐时,有些人因为醉酒而死,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可以免除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即使是同一地点的不同的桌子,他们也应该承担责任?
8月27日,该院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医院揭露了两起因醉酒和死亡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向公众表明,在当事人醉酒的情况下,对共同饮酒者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个案1:豁免照顾责任
大勇和他最好的朋友阿卓夫妇在家里共进晚餐,大勇那天晚上喝了很多酒,喝了很多酒就醉了。晚饭后,阿佐霍和他的妻子担心喝酒后一个人回家不安全,所以他们用三轮车送大永回家。
在此期间,大勇试图冲出家门,因醉酒而意外倒在地上。为了确保戴永的安全,卓和妻子呼吁邻居们一起帮助大勇上床睡觉,并在确认大勇没有明显的创伤和什么不寻常的情况下,轻松地回家了。
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不佳,被送往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他死于严重的脑损伤。
事件发生后,大永的兄弟认为卓和妻子对大永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他们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医疗费用和大勇死亡赔偿等149736元的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佐斯坚称他们没有责任,但他们表示愿意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对死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裁定,阿佐夫夫妇不允许酒后放行,也履行照顾他们的义务,大永之死与大永之死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判断阿佐斯夫妇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阿佐夫夫妇自愿支付的经济赔偿,两人的赔偿是由20000元的酌处权决定的。
绍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未能履行义务,不同的同桌也要对相同的情况负责。
在另一起案件中,27人在同一张桌子上,在不同的桌子上,但在场,被法院认定负有法律责任。
2018年2月20日晚上,张梅根开车到一个农场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会聚会。由于气氛热闹,张慕丹喝了更多的白葡萄酒。同一天晚上20点左右,张慕丹独自开车回家。大约21时14分,张在路上发生车祸。救援后,他在同一天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根酒后驾车,对事故负责。
事发后,张水根一家起诉了沈某等27人,他们在事发当天参加了聚会。他们认为,党的共同组织和参与者没有履行合理的安全责任和对共同饮酒者的相应照顾和保护,应该为张学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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