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宣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领导干部“拍脑袋”将问责终身
如果不适当地履行职责,你将无法在未来"扔掉大麻"或"忽略新官员的账户"。8月27日,武汉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决策承包人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协商、实地考察、书面征求意见、公众咨询、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市场管制、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2)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市政领土和空间总体计划、重要的特别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区域计划
(3)制定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费和政府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的价格。
(六)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的,决策事业单位应当与有关的人民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有关团体的意见和建议。为了公众的普遍关心或者专业的技术问题,决策承包人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有很大差异的,可以举行听证。
规定"明确规定,决策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会议成员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市政府行政首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市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拒绝通过、修改、讨论或者暂停讨论的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多数成员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的决定应当如实记载,反对意见应当如实陈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使用终身责任来推动决策科学。例如,市政府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长期不良影响的,应当检查责任,追究终身责任,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草案时,有关人员对重大错误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有关规定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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