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公布适用政务处分法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分析

7月28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原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副省长张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这也是今年7月1日行政管理部门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公开通知实施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层管理干部。


今年4月29日,中央纪委网站宣布,张某接受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调查。三个月后,审查调查发现,张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违法职务,性质严重,影响严重,应严肃处理。张河在退休近十年后受到调查和处罚,再次证实,无论他违纪多久,他都逃脱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惩。


中央管理干部和张、张一样,退休后被调查处理的中央管理干部包括天津原副市长陈新丰、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云、国家开发银行前行长胡怀邦等,这充分说明退休并不意味着安全落地。坚持不受限制、全面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休克、敬畏"不是空话,"延安"的主要基调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坚持惩戒前后相互学习,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执法标准,实事求是,深化"四种形式"的运用,依法办案,是促进纪检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法"、"行政管理法"都规定主动移交案件,如实追究违纪违法事实,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提出数量纪律从宽处罚的建议。


党纪处分条例包括,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教育相结合,避免前车之鉴,治病救人,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处理。"行政部门办法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尺,给予行政处分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由于"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规问题,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悔罪悔罪态度较好",张鹤受到"开除党籍,按研究员四级确定退休待遇"的处分,是依规依法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休公职人员退休前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可以立案调查。依法降职、解聘、解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待遇。非法取得的财产和违法行为中使用的财产,由其他机关依法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张河的处罚通知包括"按科研人员四个层次确定退休待遇"和"违纪收缴违法所得",体现了政务部门办法的有关规定。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必然要继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不能腐,不能腐,不能腐统筹推进,把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认识结合起来,把"三不"要求落实到正风肃纪,反腐各个环节,努力把政治效果,纪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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