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定权利放弃了,之后还可以行使吗
最近,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探视权纠纷作出裁决,明确了离婚放弃探望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证明,当董建华和谢永龄在2018年5月同意离婚时,他们同意,婚生子女小谢将和她的母亲董女士住在一起。谢议员无须支付赡养费,并自愿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谢先生最初没有按照协议探望子女,但后来由于非常想念孩子,他多次与董女士联系,要求探视,但均被拒绝。谢先生无奈地向法院提出上诉。最后,法院裁定支持谢先生行使探视权,并规定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
《民法典》第1086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作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法定权利,父亲或者母亲探视儿童,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可见,中止探视权,只有在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视。
探望权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是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探望权是一种基于父子或母子关系而衍生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具有长期性,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意味着脱离了父亲或母亲的直接支持,他们的成长要么缺乏父爱,要么缺乏母爱,而探望权的行使,有效缓解了子女缺乏亲情的痛苦,可以让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感受到父爱或母爱,从而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二是有利于弥补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精神伤害。 第三,有利于维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维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离婚后,一方带着自己的孩子分居两地,如果长期不见面,不交流,亲子关系可能日益疏远,孩子长大后,极有可能与父亲或母亲之间没有直接升起自己的感情裂痕。 而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受损的亲子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保障探望权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强制执行其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事实上,探望权的实现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如妇联,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相关的青少年公益组织等毕竟,探望权关乎亲情,在执行过程中宜软不宜硬,宜软不宜硬。 如果探望权在执行中受到阻碍,应谨慎适用刚性执行方式,优先通过调解,斡旋等柔性执行方式维护亲情,化解纠纷,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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